如果母亲被侮辱,儿子都不能保护,那么国家被侵略,谁还来保卫?
案件过程
苏银霞和于欢是一对母子。苏银霞向吴学占借了135万元高利贷。她在还了184万元和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之后还欠17万欠款。为了逼债,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
2016年4月14日,催债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在他娘俩面前,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
当晚8点多,催债人员杜志浩驾驶一辆车进入源大工贸,将苏银霞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职工刘晓兰坐在苏银霞对面。11名催债人员把三人围住,刘晓兰说,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
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在外面的一名工人看到这一幕,赶紧找于秀荣让她报警。一辆警车抵达源大工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但是只说了几句就离开了
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杜志浩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一审结果
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专家点评
燕文薪
在仔细研究案件细节之后——认为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原因如下
一、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当根据全案事实做综合判断,而不能只以防卫行为发生时的即时情况为据,之前的一系列行为,都会对行为人的心理和局势判断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行为人对自身处境和所受侵害程度和救济手段的判断
二、在警察出警后,不但不对被非法拘禁的人员进行解救,反而说经济纠纷他们不管,置相关人员的人身危险于不顾,轻描淡写并一走了之。这时防卫人的心态和对客观情势的判断必然会发生变化,在警察不作为,公权缺位的情况下,防卫人如何才能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连警察都不能保护自己和母亲的人身安全,未来的风险势必大增,甚至不排除警察睁只眼闭只眼纵容犯罪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以命相搏就成为当时空前绝望下的防卫人逃出生天获得自由的唯一方式,舍此之外,防卫人看不到任何可能的救济方式和途径。在舍此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情况下,而非有其它方式或不法侵害行为已然得到制止,此时的防卫行为,显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更遑论“明显超出”。
三、我个人不赞同以单纯的辱母行为作为正当防卫正当性的分析。辱母行为,当然是严重的侵权行为,但并不能导致法律上的无限防卫的正当性,即并非存在严重的辱母行为,于欢就可以以刀伤人而构成正当防卫。我完全同意许多网友的意见,即辱母行为对人格尊严的伤害或更甚于生命的价值,我也完全同意,对本案中如此严重的辱母行为的任何反制,都具有天然的道德正当性和情感合理性。但无可否认的是,相比于生命本身所具有的的客观价值,人格尊严更具主观属性,因而在法律规定中,对人格尊严的保护要比对生命权的保护相对弱化。这也正是人格尊严受侵害不适用无限防卫的法理基础。我们不能以情感判断和道德判断去代替法律判断。当然,本案中,辱母行为作为严重的侵害行为和涉嫌犯罪行为,是于欢后续行为的重要背景和诱因,也是案件全部事实的一部分。这是行为人情绪积淀中的重要一环,也是行为人判断如何制止正在持续进行中的各种违法侵害行为的重要一环。这一环加剧了本案中几位被害人不法侵害行为的恶性程度,也增强了于欢及其母正在受到的不法侵害行为的急迫程度和迅速摆脱该状况的必要程度。这是构成本案中正当防卫成立的事实基础之一。
四、如果将辱母的行为方式视作强奸罪犯意的产生及现实危险,则可以适用无限防卫。当然,这要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去判断。
斯伟江
本案属于正当防卫,恐怕是不存在争议的。要讨论的是,是否存在防卫过当?当时的情形是,于欢这一方,已经报警,警察也已经来过,但警察对违法行为不予直接制止,警察的渎职行为,显然也是引发本案悲剧的一个原因,因此,当时执法的警察构成渎职,是否构成犯罪,不是本文讨论的范畴。从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看,公民受到不法人身威胁后,没有主动报案,而是事先准备防卫工具的,不影响其防卫行为的性质认定。何况,本案是先报警,警察不作为之后,于欢采取的自力救济,更显其行为的必要性。
是否过当,要看于欢当时,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制止当时受害人等造成的不法侵害,根据新闻报道,当时,受害人这一方,人数众多,有11人,如果于欢手拿刀,先警告,能否制止当时的非法拘禁行为,和之后可能继续的侮辱行为,很难判断,也可能自己动刀反而被打伤,从报道中受害人这些人的行径判断,后者的可能性更大,毕竟,水果刀不是枪,如果于欢手里是枪的话,(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恐怕不警告,就开枪,算防卫过当了,但毕竟一把水果刀,对面11个人,对方手里几把椅子,就可以把他打倒,因此,这个必要限度,应该向当时的被侵害者于欢母子倾斜,通俗地说,就是要对于欢母子宽松些,毕竟,在难以判断的情形下,不应该苛求当时的受害人。法谚:在怀疑中必须保护被告。
对于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或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措施,显然比较难适用,因为,第三款号称无限防卫权,就是针对严重危害人生安全的凶器或者器械伤人,或者类似情形,保护的是人身安全,而本案,主要是对妇女的人格和精神侮辱,虽然极其严重,但似乎不符合法条的文字含义。
因此,本案比较适当的定罪量刑,应该是要么认为当时的情形下,于欢在公力救济不作为,在众寡悬殊的情形下,只能采取极端行为才能摆脱极端侮辱,采取激愤杀人的方式,行为适当,不构成犯罪;或者认为,在猥亵行为已经停止,(当然,警察走后,也可能会继续),于欢为摆脱非法拘禁行为,和接下来,警察走之后还可能发生的猥亵行为,在未进行警告等方式,直接用刀捅人的行为,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但考虑到人情,在这样的情况下,确实会引发激愤杀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量刑在几年上下或免除处罚,都在法官的自由裁量的范围内。看于欢的运气,当然,法官和检察官,在中国这样判,压力都会很大。这背后有制度和文化原因
舆论影响
澎湃新闻《社论辱母案:期待“正义的理据或修订”》
舆情是舆情,法律是法律。两者之间不能混淆,但两者之间并非天然对立,民意执念的朴素正义,应该在法律管道内有正常的吸纳空间。
新京报《“刀刺辱母者案”:司法要给人伦留空间》
就此案而言,判决时如能给正常的人伦情理留下必要空间,能考虑到当面凌辱自己母亲导致的精神痛苦,那判决势必会被更多人认同。如今于欢已提出上诉,期待山东高院的判决能传递人伦情理的温度。
《华西都市报》头版《“刺死辱母者”姑妈:未看见刺杀场面,因正在阻拦警察离开》
北京青年报《“刺死辱母者”二审代理律师:案发当天讨债人因涉黑被侦查》
律师殷清利介绍,2月于欢被判无期后,他的母亲和姐姐到处诉求,但因“”问题,两人都被抓了。后来于欢的姑姑找到了他,“当时他家人已经完全慌了,不知道该干什么”。殷清利决定,二审将为于欢做无罪辩护。不过他也说,因为一审辩护律师不让他复印材料,他为稳妥起见,在中写了,“但在二审中我肯定会坚持辩护,对方人多势众,于欢他们就一对母子,之前对方连续侮辱、殴打、限制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这种行为随时面临升级,危害到于欢母子的生命安全。”此外,据殷清利介绍,案发当天参与讨债的人因为涉黑被专案侦查。
人民日报评论微信公众号《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
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中青评论《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请给公民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
“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同样,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被告人已经上诉,期待在即将到来的二审中,司法机关坚持“依法独立行使”,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实现排除与阻止的统一,彰显法律之正义。
新华每日电讯《“刀刺辱母案”评论上亿条,请珍惜民意》
并不是法律就该迁就和盲从民意,看舆论“脸色”行事,而是指司法在保持独立公正的同时,也要接受舆论监督,经得起法治和民意的考量。如果某个判决在“法律公正”“人本关怀”等指针上与普遍的民意脱节,那我们是否应该反思,是不是有些环节出了问题。
二审未宣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专门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查看现场、复核主要证据、审查关联事实等方式,对本案做了深入调查核实,并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的意见。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阅卷通知书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我们依照法律规定,审查了起诉书、一审判决书、上诉人的上诉状及全部案卷材料,围绕一审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全面、细致地开展了复核、取证工作:
一是查看、测量了案发现场;
二是讯问了上诉人于欢;
三是复核了苏银霞、马金栋、于秀荣、张立平、张博和郭彦刚、严建军、程学贺等主要证人、被害人;
四是调取了侦查实验笔录、办案说明、通话记录、报警记录、鉴定人资格证书等;
五是向技术人员、法医咨询了案件中相关专业问题。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检察员当庭询问了证人苏银霞、杜建岗和被害人郭彦刚,对一审证据进行了详细说明,宣读、出示了检察员调取的新证据并进行了质证,听取了上诉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经审查查明,本案由违法逼债引发,是一起具有防卫性质的伤害案件,一审公诉、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现检察员将用证据还原事实的真相,依照法律对于欢的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
一、一审公诉、判决,对案件事实的引发原因、激化过程,尤其是杜志浩等人不法侵害的事实认定不全面
二、一审公诉、判决认定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具有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未认定防卫性质,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从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
2。从防卫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的现实不法侵害。
3。从防卫时间看,于欢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
4。从防卫对象看,于欢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
5。从防卫结果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三、关于上诉人于欢的上诉理由
(一)上诉人于欢关于“构成防卫过当,一审判决未认定苏银霞系向吴学占借款,案发前吴学占、赵荣荣多次向苏银霞暴力讨债,认定杜志浩等人侮辱言行不全面、未考虑防卫过当应减轻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等上诉理由成立
(二)关于“杜志浩自行开车前往医院治疗”、“没有去较近的冠县中医院”、“在医院时因琐事与门卫发生冲突,最后才导致失血过多死亡”等上诉理由不成立
(三)上诉人于欢关于“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四、本案所引发的思考
本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值得思考。检察员在审查案件事实、研究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考虑。
(一)关于公民行使防卫权的思考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等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当公民的这些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提供保护,也有权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展开自卫、予以制止。本案中,面对违法讨债行为、严重侮辱和非法拘禁,于欢有权采取防卫行为来制止不法侵害。但需要注意的是,当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就可能转化成了犯罪行为,这同样是为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关于司法和舆论关系的思考
于欢案引发广泛舆论关注,始于媒体报道,体现了舆论对于司法的监督。应当说,舆论监督是连接司法与公众的重要管道之一,是促进司法机关做好工作并与公众展开良性互动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欢迎广大群众和媒体网络对自身办案行为的监督,高度重视网络舆情背后民众对司法的价值诉求,尊重媒体网络对案件客观、理性的报道。但同时司法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案件事实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司法与舆论的目的是一致的:既要让无辜者不致蒙冤,也要让有罪者承担责任。司法与舆论都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我们期待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共同促进法治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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