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公司是海南一家企业,最近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数控机床购销合同。《印花税法》今年7月1日生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 号公告对《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做了修订,请问我公司在新的《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中如何填写“应税凭证名称”?
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附件2)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附件1《<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填表说明》第3项规定,应税凭证名称:必填。填写应税凭证的具体名称。附件2《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规定,第53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2中《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自7月1日起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22年7月13日在“纳税服务–纳税咨询–12366热点咨询”板块对问题“印花税法执行后,新的《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中的‘应税凭证名称’如何填写?”答复如下,填写应税凭证的具体名称。如:办公桌椅买卖合同。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因此,你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数控机床购销合同,在新的《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中“应税凭证名称”项目中可以填写“数控机床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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