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交通管理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因醉酒驾车抽烟被拒绝后,便打电话给同事进行钓鱼执法。尽管所有相关责任人都受到了严厉的处罚,打电话给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被开除,还有两个赶到现场的工作人员,也被开除了,这种执法行为依然遭受了群众集体讨伐。
钓鱼执法即“设套抓捕”,为了抓获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过”诱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网。个别执法者利用违规手段怀着肮脏的利益目的滥用职权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损害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
从执法者动机上看,一是某种违法行为在过于泛滥的状态下,为了治理违法行为,而采取了过激方式;二是执法利益的驱动,从这个利益链条中,我们看到,利益的始端和源头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不给交通执法部门经费或所给经费很少,不足以维持部门生存,而是寄望于其创收;中端是执法部门,执法单位创收多少与单位和领导的绩效考核挂钩,创收得越多,单位提成和政府财政返回得就越多,领导和员工的奖金、福利等也就越多;末端是执法人员,单位又将创收任务分解给每一个执法人员,并与个人奖金、福利、考核、提职加薪等挂钩。这样就在地方政府、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之间结成了一个公权力与私利错位纠缠的利益共同体,共同体及其成员的目标是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禁止钓鱼执法关键是杜绝“知法违法”,强化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政府行政部门执法的基本原则和神圣职责。钓鱼执法行为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应该反思,如何让公共权力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达到平衡,我们不能把执法公正的希望寄托于少数执法者的道德和良心上。作为执法主体,执法部门本身容易滋生以公权力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要警惕政府主动“寻租”、“创租”活动。执法过程难免会发生各种状况,执法者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限制和规范政府行为,才能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保障群众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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