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双版纳普法)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该法对于保障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权利具有重大意义。
#01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02
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具体措施包括:
1、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2、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3、在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4、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5、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等。
此外,国家及各地政府亦出台相关政策,通过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给予康复训练补贴、对贫困残疾人(肢体、视力、听力)免费适配辅助器具或其他残疾人辅具补贴等方式,帮助和促进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
#03
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1、残疾学生有权获得国家补贴和资助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2、学校等教育机构不得因残疾而拒绝招收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3、国家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
培养特殊教育师资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4、相关部门应为残疾人特殊教育教学用具、
用品提供合理便利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04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1、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2、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3、对残疾人就业给予税收优惠及相应扶持
对于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4、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益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05
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为残疾人服务;
(二)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三)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办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
(四)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参加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五)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此外,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均明确残疾人可以免费参观、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公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等场所。
#06
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获得补贴的权利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获得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和保障基本生活权利
(1)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3)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4)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3、获得供养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4、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其他服务获取便利和优惠的权利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07
创造无障碍环境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3、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4、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5、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
#08
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
1、向残疾人组织寻求帮助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2、提起仲裁或诉讼,
寻求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在生活中,残疾人可能会面临诸多不便,一方面来源于无障碍设施的不完善,另一方面则来源于人们的偏见与不理解。
因此,我们应当保护、关爱和尊重残疾人,禁止歧视、排斥或者损害残疾人的人格,以平等的态度对待他们,不随意占用无障碍措施、盲道,赞誉、鼓励他们勇敢、积极地生活,实现个人价值!
来源 |澎湃新闻客户端
转自|隆化县残疾人联合会
审核|彭凇、刘丽
编辑|何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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